(1)必须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商品、烟草、酒、化妆品等11种消费品。
这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会返还已经征收的货物和消费税,或者免除已经征收的税款和应缴税款。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不能退税,充分体现了不退税的原则。
(2)必须是申报离境出口的货物。我们所说的出口是出口通道,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区别货物是否申报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在退(免)税范围内的主要标准之一。对于未申报离境的产品,在国内销售,不论出口企业是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无论其财务处理方式如何,都不能被视为出口货物退税。
对在国内销售的收取外汇的货物,如酒店、酒店等,由于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不得退(免)税。
(3)必须是财务上进行出口销售的货物。出口商品须经财务上处理后方可办理退(免)税。这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仅适用于贸易性出口,而非贸易性出口,例如捐赠的礼品、国内个人购买的出口货物(除其他规定者外)、样品、展品、邮件等,一般都不作财务处理,因此不能按现行规定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到和注销的货物。按照目前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已收到外汇且经外汇管理局核销的货物。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对外贸易企业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申请退税时,必须追加申请退税(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货物除外)。